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

建设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且施工合同对竣工日期亦未作出明确约定,应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间。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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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建筑公司与化纤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6月1日。2005年2月,因化纤公司拖欠工程款,建筑 公司停工。2008年1月,化纤公司以案涉在建工程抵 押向银行借款111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同年8月, 建筑公司与化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竣工日期 变更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法院判决化纤公 司支付银行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建 筑公司起诉化纤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50万余元,并主 张对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论述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诉争工程并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且施工合同对竣工日期亦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建筑公司应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2005年6月1日起算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建筑公司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主张
权利已超过法定期限。

②诉争工程因化纤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在停工后数年期间,化纤公司从未支付拖欠款项,亦未与建筑公司协商解决欠款事宜,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却长期怠于 行使权利,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致使化纤公司又以诉争工程向 银行抵押借款,该过程中银行并无过错,故建筑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主 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建筑公司与某化纤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泰化纤有限公司等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叶阳,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 再审疑案评析》(201304/39:160)。

总结:对于已竣工工程, 一 般以竣工验收之日为优先受 偿权起算之日;对于未竣工 验收工程, 一般以合同约定 的竣工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起 算之日;对于未竣工、又未 约定竣工之日的工程,应以 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优先 受偿权起算之日。

类案比较: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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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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