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实现,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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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建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施工 合同。2007年,工程竣工,造价1亿余 元。2008年,建筑公司诉请解除施工合同、投资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900 万余元, 建筑公司 同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论述

①建筑公司与投资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 中,投资公司未依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亦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催告后,投资公司直至诉讼时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建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其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是建筑工程承 包人在建筑合同中所享有最基本权利,也是赋予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筑物直接支配其交换价值而优先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其实现无须借助义务人给付行为,且不仅可对抗发包人,还可对抗抵押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属物权范畴。此外,它是为担保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实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主要 是考虑到承包人劳动已物化在建筑物中,当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即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从中优先受偿。既然是法律特别赋予承包人的权利, 即应尽可能保护这种权利,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解除施 工合同,投资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3900万余元及利息,依法确认建筑公司享 有投资公司所欠付工程款在项目施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 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303/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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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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