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1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生,具有一般担保物权属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要件,无须经过登记,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 作用在于保证与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特种债权实现,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合同解除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 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资质只参与竞标,中标后未实际施工,无权主张工程款也无权转让债权 2024年5月10日 名为分包实为转让,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 2024年4月17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