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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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 1条规定了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 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 如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 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
②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根据审执分立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具体金额,属实体问题,故在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时,法院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并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工程变价款分配程序。
案例索引: 见《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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