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8日 Post category:合同效力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8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 裁判要旨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下,中途退场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施工合同计算工程价款。即折价补偿责任参照工程价款计算,计算基础仍系承包人付出的人力、材料和管理成本等,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 案例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在下一篇文章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 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