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9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9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而应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时间,开始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2024年5月25日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未实际施工的建筑物 2024年6月10日 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