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9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9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宜理解为前述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期限一致情形,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时,应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约定,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你可能也喜欢 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 2024年5月8日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