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8日 Post category:合伙与股权实务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从各方签署会议纪要、用地分配协议以及科贸公司付款等事实看,能证明各方对此行为默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 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应自工程实际移交之日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的变更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可诉请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总承包人依法承担责任 2024年5月20日 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024年5月5日 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