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总体发放情况,应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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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应主动公开,而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应属于依申请公开情形。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补偿发放案情简介:2012年,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赵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赵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改建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区政府书面告知所提申请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另告知了获取途径。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改建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信息并不明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包括总体发放情况和各户的具体发放情况,故被申请人区政府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能在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况下径行作出判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于该条例是2008年实施的,而此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情况,并不适用于征收条例中“房屋征收”情况。2011年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息公开所作特别规定、故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属区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应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本案中,区政府告知的该政府信息获取途径符合法律规定。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了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均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按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不属于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故当事人如需该信息,应按上述法律规定,向区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在案件审理中,区政府提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尚未完成房屋征收工作,总体发放情况并不存在、故区政府则应在查明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基础上依法作出答复。区政府称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6)津行终97号“赵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案”,见《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之界定——天津高院判决赵英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刘迪),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7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