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严于上位法时,应优先适用规章
——当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程序规制严于上位法时,法院应优先适用规章规定,并据此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法律适用|答复期限案情简介:2014年,罗某向市政府申请相关危旧房及环境整治项目信息公开。关于市政府答复期限,市政府行政规章为10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15天。法院认为:①一般而言,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其出发点在于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制度的一惯性,但在解决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上,法院生效判决从下位法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否造成公民额外负担而侵害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应认定地方政府规章并不违反上位法,且在本案中应得到优先适用。②行政程序规制方面更加严格的下位法规定应视为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无任何不利益,反而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故该变动不应视为违背上位法。地方政府规章公布后,公民因知悉、遵守该规章规定而产生相应信赖利益,行政机关遵守并执行公开的行政允诺是推动诚信政府建设中最基本要求,故当地方政府规章对于行政机关程序规制严于上位法时,行政机关应遵守规章规定、法院应优先适用规章、并据此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对违反规章规定的,即使符合上位法规定、亦应作出否定性评价。判决认定市政府作出答复,已超出法定期限。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4)宁行初字第200号“罗某与某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见《罗庆国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多事一答复”的审判方式和“下位法优于上位法”的特殊情形》(赵雪雁、周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10/104:194)。拆迁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不属房管局职权范围——般性职权是确认被诉机关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的依据,具体职责是确认被诉标的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拆迁补偿|一般性职权|具体职权案情简介:2010年,尤某向房管局申请公开所在区域“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信息。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房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本区域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一,负责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故房管局具有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主体资格。②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应系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一般性职权基础上,根据具体和特定条件作出一定的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般性职权是确认被诉机关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的依据。具体职责是确认被诉标的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依据。③本案中、房管局具有对案涉房屋拆迁项目管理档案依法进行公开的法定行政职责,但尤某申请公开的案涉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不包括在内,故判决驳回尤某诉请。案例索引:天津红桥区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0014号“尤某与某房地局行政诉讼案”,见《由士英诉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案》(范懿),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1/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