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须符合法定要件
——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起诉。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情简介:2017年,王某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全村每户安置房总面积、每户安置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和非农村农业人口各多少人,每户分户情况等内容的汇总表。开发区管委会答复告知王某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王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判令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分户规定,给予其妻子分户资格。法院认为:①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应具备一定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已成立的行政诉讼,且该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其次,该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行为;再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最后,提起的民事诉讼和之前的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相关性。同时,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须要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因法院如在二审中就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进行裁判就事实上剥夺了民事争议当事人上诉权。本案中,王某在诉讼中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并根据公开内容要求解决其妻子的拆迁安置问题,其妻子的拆迁安置问题和案涉信息公开是两个不同种类行为,信息公开合法性与否与其妻子拆迁安置行为合法性不具有相关性,且均属于行政纠纷,故不属于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情形。经释明,王某不愿予以明确,坚持其起诉状中诉请。王某同时起诉主张多个诉请,且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仍坚持起诉,故裁定驳回王某起诉。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8)苏05行终35号“王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案”,见《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江苏苏州中院裁定王向华诉苏州吴江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秦绪栋),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091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