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案例分析:同居关系纠纷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同居期间如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应认为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另外认定共同共有的房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的出资份额,同居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小额医疗费,不能认为不当得利,不得要求返还。如果离婚后再同居,则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婚约本是双喜事,奈何纠纷诉法院
婚约彩礼纠纷本是一桩喜事,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按照我国法律,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其按民间习俗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即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否则,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