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刘永升律师分析婚姻家庭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赵某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刘某、赵某接触甚少,缺乏了解,婚后刘某、赵某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赵某经常回娘家居住,2020年7月初赵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0年8月刘某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刘某、被告赵某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现金1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
法院认为
关于刘某要求赵某返还金项链一条的主张,本案中,案涉金项链系双方结婚登记时购买,刘某已向赵某交付该金项链,此民事行为系男女双方表达情意进行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交付则不能撤销赠与,故,对于刘某的要求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现金100000元的问题,刘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前,刘某按照习俗向赵某给付了彩礼,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结婚等登记,于202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20年7月份分居,已进行实质性的交往,并且共同生活半年有余。此外,赵某的病情问题并不是刘某要求离婚的理由,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对于赵某出现的精神问题,刘某应当从维护婚姻的角度出发,展现丈夫的责任和担当。赵某因病情问题在案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两次入院治疗,其生活、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困难,需要予以适当帮助。因此,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刘某要求返还彩礼款100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案焦点整理
1、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赠与子女;
2、经民事调解确认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3、经法院确认的赠与,如果没有交付是否可以撤销;
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虽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撤销;
5、离婚时约定一方名下房产归子女的,是否可以撤销;
6、房屋赠与合同为房屋设定义务的,受赠人应履行义务,房屋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
7、夫妻离婚,财产全部赠与子女,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撤销;
8、通过赠与协议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子女并交付的,以此对抗法院执行的,转让协议时可撤销还是无效;
9、夫妻一方赠与对方财产,在过户登记前是否可撤销;
10、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是否可以撤销;
11、离婚协议的约定归自己的所有的房产给对方的,应视为赠与,未办过户是否可以撤销;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总结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能确定是赠与子女的行为;经过确认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财产的处理不可撤销;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在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应依据民法典及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应视为有目的的赠与,且具有身份关系的赠与,所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另外一方可主张其履行,但是第三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