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以案说法:未达到法定婚龄领取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婚姻案例

2012年张某丙(女)在路上捡拾了一本户籍姓名为张某甲的户口本,该户口本中显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登记为“1994年5月26日”,后张某丙持该户口本到xx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户籍警察谎称其本人叫张某甲,进而办理了名字为张某甲的第二代公民身份证。之后,张某丙与杨某(男)相识并自由恋爱。2014年12月12日张某丙隐瞒其真实身份,利用其冒用张某甲名字领取的第二代公民身份证与杨某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至二〇一六年2月十六日.另查明1、被告张某丙出生于1996年4月6日。2、被告张某丙曾用名张某甲、张某乙系冒用她人身份信息,其真实姓名为张某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丘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张某丙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隐瞒其真实身份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供其冒用张某甲的虚假户籍年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强制性规定,且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张某丙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因此应认定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