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本是双喜事,奈何纠纷诉法院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代理的一起婚约彩礼(财产)纠纷案件简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被告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被告彩礼180000元,有媒人为证。原、被告于2019年6月8日(农历5月初6)举行婚礼时,原告的父母给被告端酒钱5000元,磕头礼12000元,发嫁衣5000元,上、下车礼2000元。由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也一直在外地打工,被告自举办婚礼后回门便回娘家一直没回。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及代理律师虞城某律师答辩

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虞城刘永升律师辩论

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李某缔结婚姻,给付其彩礼款共计185400元,原、被告收取磕头礼金11800元。按照我国法律,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其按民间习俗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即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否则,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即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

鉴于原、被告已经举行婚礼且同居生活,本院酌定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92700元,磕头礼11800元系原告亲属为庆贺原、被告喜结良缘给付的贺礼,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分割为每人5900元。

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

刘永升律师分析

婚约彩礼纠纷本是一桩喜事,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上述案件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及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现已更改)的第4、第5、第6条“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生活的,彩礼款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第七条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未共同生活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80%,三年内返还不超过70%,给付彩礼方提出离婚的,一年内的返还不超过70%,两年内的返还不超过60%,三年内的返还不超过50%。
第八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半年至一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半年以下的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由于原被告双方结婚至起诉时已经半年以上不到一年,虞城县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定返还彩礼的50%,

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彩礼(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