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通常的内容来说一般应认定为预 约合同,但如购房认购书 具备一定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就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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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①双方当事人虽在认购书中明确写有“在规定期间内签 订正式合同”约定,从表面形式上看,诉争商品房认购书应是预约,但鉴于该认购书具备双方当事人及商品房 基本情况、诉争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 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亦在签约当日收受了刘 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由此具备了预约转化为本约条件,故该认购书 系名为预约实为本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鉴于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且在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开发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有真实商品房可供交易,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刘某经济损失13万元及占用预收房款利息8000余元。
案例概述
2004年,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 ,在有现房可售情况下,刘某与开发公 司签订认购书并交付订金9.3 万元。2006年,因开发公司就明确约定购房款及房屋位置的拒签商 品房买卖合同且无房可售,刘某诉请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06)开民初字第584号“刘亚鸣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
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邱文武、李正文), 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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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对照:本约还是预约:商品房预订单合同的性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