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违反购房意向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依据购房意向协议的内容上来认定其应为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违反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对守约的购买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观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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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签订意向书前,开发公司已办理有关项目立项、规划 等手续,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指向的商铺买卖存在现实履行基础,且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拟购商铺 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表明双方经谈判就条件成就时将进行 商铺买卖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同时,意 向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 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对其效 力应予认定。②开发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反而主张意向书无效,违背了民事 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鉴于该违约行为导致仲某丧失了优先认 购商铺机会,双方亦无法按意向书约定继续履行,故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综合考虑本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基础上,判决解 除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意向金同时,酌情确定开发公司赔偿仲某经济损失15万 元。

案例概述

2002年,仲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 意向书,并交纳2000元, 约定仲某享有优先获得通知并以优惠均价认购商铺权利。2003年,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通知仲某签 约且拒绝按约定的优惠价履行。

案例索引: 上海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25号“仲崇清与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
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沈 志先、韩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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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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