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预约违约所产生损失为信赖利益而非可得利益损失。当事入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难以弥补预约违约损失时,预约违约责任范围以守约方丧失另行订约机会损失进行酌定。
案情概述
甲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认购价为 10万余元,单价 1500元/平方米。当日甲某支付定金2万元。5 年后,开发公司通知甲某选房,称房价要按 3650元/平方米计算,甲某不同意而产生纠纷。甲某诉请解除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损失 19 万余元。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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