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又代理婚约彩礼案件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在2022年2月下旬,原告经过媒人给了被告20万彩礼,后来原被告两人关系不和,原告便向被告提出分手断绝联系,但被告还是一直纠缠原告,多次跑到原告工作地点闹事,后经民警调解,原被告二人签下协议,协议约定包括被告退还给原告10万元彩礼,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退还彩礼。(女方闹事原因在此不作赘述,应分不同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

虞城县法院于2024 年 01 月 1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升、陈星元到庭参加诉讼,虞城县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所达成的关于彩礼返还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约定的 10 万元彩礼,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 10 万元。

律师说法

虞城县律师刘永升在代理本案中,根据办案经验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已经失效,根据最新规定出具的很多酌定参考因素,可详细阅读虞城律师:如何准确理解返还彩礼的条件

案例参考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案例中,李某与韩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彩礼过高的认定:法院认为,这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以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