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于2023年11月3日与被告女登记结婚,并于2024年2月9日因感情不和致使原被告协议离婚,现原告起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主张返还彩礼。
律师分析
被告女找到刘永升律师说明了案件情况,刘律师根据原被告具有两段婚姻,同居时间也将近一年,并且在离婚协议上明确显示无其他纠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刘律师建议在法律的规定下,原告诉请得到支持有一定难度。具体情况还要看原告的证据及矛盾纠纷原因。
法院审理
虞城县法院审理此案,针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虽然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会支持,但是从解决矛盾出发,被告最终同意返还原告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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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虞城县律师刘永升办公地址:河南省虞城县嵩山路馨怡佳苑7楼707办公室,电话:18135706161(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