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以案说法: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适用

虞城案例概述

原告李某、被告刘某于2012年2月13日在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4日婚生子李1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交流少,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致使感情越来越少直至完全破裂。原告在2021年4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虞城县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

1.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系同村且为同学,婚前恋爱五年,双方对彼此了解充分,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偶尔因琐事争吵,第一次起诉调解时,原、被告均同意和好,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2.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生子李1自2019年至今的抚养费8万元,李1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对家庭及孩子照顾较少。原告月工资6000余元,原告应按照1800元/月标准给付婚生子李1自2019年至今的抚养费。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也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18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18周岁,之后的教育费用仍需承担一半。

3.如判决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父母陪嫁的被子十床等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且被告要求分割房屋及原告手中持有的存款等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的虞城县某村住宅一套,原告父亲将该房屋赠与给原、被告,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要求依法分割。

4.2018年原告向被告父母借款35000元,借给被告父母2000元用于购买冰箱未偿还,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对上述债权一并收回。

5.如判决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损害赔偿金10万元。婚后被告照顾孩子及家庭,近几年对孩子不管不问,被告带着孩子居无定所;原告视婚姻为儿戏,起初极力追求被告后又提出离婚,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离婚完全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

法院认定

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李1的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由被告抚育为宜。关于抚育费支付期限及数额,原告自认自2019年4月份未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应自2019年4月份开始支付。原告在庭审中曾陈述月收入四五千元,与被告提供的2021年原告的工资发放明细基本一致,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200元。

关于被告请求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李明柱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原告应当给予被告补偿,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关于经济帮助金问题,婚后原、被告双方各有自己的工作,都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被告无证据证实其生活困难,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请求分割虞城县某村住宅一套,经查明,该房屋系原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前所建,不能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虞城婚姻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其次,生活困难必须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可参考几点:(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3)一方没有住处的。如果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款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最后,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人民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方法:补偿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一方因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以及另一方因此取得财产等情况决定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数额。为家庭生活负担较多劳动的一方失去的利益,比如失去可以取得财产或者提升、进修等机会成本对应的利益是补偿数额的参考标准。经济补偿费用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

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的区别可参阅: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类案要点汇总:1离婚时,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帮助生活困难一方;

2、离婚时生活困难,缺席判决后,仍可主张经济帮助;

3、有能力一方,可以住房对生活困难另一方经济帮助;

4、长期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一方,离婚时可另予补偿;

5、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吗,可要求经济帮助;

6、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患病未康复,对方应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补助与帮助
离婚经济补助与帮助

虞城律师刘永升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交通事故纠纷。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