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列举
案例1:2016年1月19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张某在婚后一直比较爱玩,经常不回家。原告徐某多次劝说无效。导致两人夫妻关系比较紧张。在2016年7月张某独自离家后一直未归。直到现住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已分居长达5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到庭,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已满五年,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2004年2月21日,原、被告在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女李某3,××××年××月××日生育婚生次女李某3,××××年××月××日生育婚生三女李某4,××××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李某2。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因家庭负担较重,原告从2017年在外务工,原、被告双方也从2017年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再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委托代理人虞城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裁判观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四个子女,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深。原、被告生活期间虽然时有吵架、生气现象,是由于双方缺乏包容与理解所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应当相互理解、信任、尊重和宽容,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互谅互让,夫妻还是能够建立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而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霍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2020年7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复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3,现年5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常年在外有家不归,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每月承担女儿刘某3抚养费1000元、长安牌轿车(吉ENG8**)归被告所有,车贷款由被告偿还。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审理。
裁判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刘某1请求离婚,被告刘某2同意离婚。关于抚养费,结合被告经济状况,以被告刘某2每月承担800元为宜。关于财产长安牌轿车(豫NG8**)一辆,双方均不予主张权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务观点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
虞城婚姻家庭律师提醒
虞城刘律师根据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总结如下审理要点:1、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出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2、一方下落不明,配偶只诉请判决离婚的,应予受理。
3、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一般仍应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