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起分居未满一年是否符合离婚情形

案例概述

原、被告于2007年秋相识,并建立自由恋爱关系,于2009年2月11日在虞城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文某2,于2014年10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文某3。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务正业,好逸恶劳,虚荣心极强,不尽家庭义务,双方自2018年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21年8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变,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文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文某3由被告抚养;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文某1及代理律师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至今未到一年时间,不符合离婚条件。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认为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8年1月份产生争执后女方在虞城县某村娘家居住,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21年8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变,仍持续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仍持续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未果,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儿文某2宜判决随原告生活,婚生儿子文某3宜判决随被告生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应支付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抚养费800元。同时,原、被告均有探望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权利。
原告主张被告婚后生活不检点,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这并非是唯一离婚条件,同时应关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准予离婚的情形,当然这些情形均需要证据来予以支撑。

分居一年认定感情破裂
分居一年认定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