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刘律师以案说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观点摘要:签署《承诺书》,足以认定男方婚内存在与婚姻外异性关系处理不当、家庭暴力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赔偿情况。男方虽在承诺书中自认其存在过错,但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董某的具体情节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概述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虞城县老家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董某1于1987年4月12日出生,女儿董某2于1988年9月1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不久被告男即对原告女开始实施家庭暴力,××××年××月原告在快生育第一个儿子的时候被告开始对原告实施家暴,后也存在多次家暴行为。婚后四年被告多次在村里有嫖娼行为,1994年6月甚至在家里进行嫖娼。现被告在外保养她人,并与她人生育一孩子,现在该孩子也已经9岁。原告实在没法与被告共同生活,遂外出做生意并独自养育孩子长大成人,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家庭生活费,三十多年都是由被告独自承担抚养孩子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原告认为,被告从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出轨等行为,双方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早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及虞城代理律师诉请

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依法分割公司股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股权转让款50万元;3.请求申请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效;4.请求申请粟某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5.请求法律明文规定保护我和我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和属于我的财产;6.请求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及虞城代理律师答辩

被告董某辩称,第一,我同意离婚;第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审查

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日在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确认婚后生育子女均已成年。

2020年5月14日,被告签署《承诺书》,载明“在虞城县妇联工作人员协调下开展调解工作,本人认识到:1.本人在婚姻过程中与婚姻外异性关系处理不当,曾经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对妻子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2.本人在今后生活中有矛盾会协调,但不会再给原告实施家庭暴力;3.本人应该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每月给仰某生活费1500元;4.在今后谨慎处理与其他女性的关系,避免造成家庭纠纷。”

法院裁判

关于赔偿,2020年5月14日,被告签署《承诺书》,足以认定董某婚内存在与婚姻外异性关系处理不当、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主张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男方虽在承诺书中自认其存在过错,但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被告的具体情节及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给予原告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虞城婚姻家庭律师认为

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而后者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分离?两种情况说明,第一种情况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第二种情况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均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详见民法典第109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因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或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对方作为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

是否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是同居与重婚的主要区别。婚外性行为,生下无亲子关系的子女,侵犯配偶权。均是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关于赔偿证据方面可参阅:家庭暴力的定性与证据认定(另案不支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可参阅: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起分居未满一年是否符合离婚情形,有什么不懂的就咨询虞城律师刘永升:专业、务实、高效。法筑网–为你用法律筑起保护屏障。

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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