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讲案:患精神病等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如何起诉离婚

案情概述

原告:戚某1,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虞城县某村。
法定代理人:戚某2(原告父亲),193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虞城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X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戚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1的法定代理人戚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4400元、扶养费14400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家对原告护理和饮食不当,导致原告旧病复发,一周后,被告将原告送回原告娘家生活。2014年春节,原告在被告家过节后,原告又回到原告娘家生活,被告外出打工。此后,原、被告双方无任何联系。为此,原告认为,婚后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没有给过原告医疗费、生活费,且双方已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补偿原告。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互相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暂,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春节至今分居生活已满两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扶养费、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已将其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告诉被告,被告也没有承认在婚前已知原告患有××,婚后一周内原告的××就复发,因而,原告存在隐瞒病史的行为。第二,原告所患××,且至今未治愈,原告在未治愈的情形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正常生活和正常地履行夫妻义务,即原告本来就是依靠其监护人扶养的人。第三,原、被告婚姻的缔结过程中,原告存在隐瞒行为,而被告不存在过错,也没有造成原告伤害的行为或后果。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原告隐瞒病史与被告结婚,且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能构建正常的婚姻关系,更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间未能正常地履行夫妻义务,因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扶养费、经济补偿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2017)桂0722民初63号(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虞城刘律师观点

虞城县婚姻家庭律师刘永升律师分析本案,首先,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诉请,但禁止配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诉讼,禁止自己代理原则,所以在现实的操作中就出现了两种观点:1、一是直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推荐一名代理人代表参加诉讼,二是,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如其行为能力丧失原因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先在程序上 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配偶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认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为依据。

综上所述,看似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起诉的第一步就非常繁琐了,所以婚姻家庭律师提醒当事人应慎重对待。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起诉离婚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