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虚假,变更登记应撤销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名虚假,所盖公章非备案公章,应认定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标签:合同成立|举证责任|证据规则|公司印鉴|土地转让案情简介:2004年,国土局依药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土地转让协议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008年,药业公司以转让协议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章均系他人伪造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国土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在土地转让方药业公司未提交变更登记书面申请,缺少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伪造情况下,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开发公司名下,并注销药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案例索引:湖北高院“某药业公司与某国土局等行政诉讼案”,见《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201503/22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