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签收的调解书,不能形成新的诉请和法律事实
——民事调解书因一方未签收而未生效。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行为,既未形成新的法律事实,亦未形成新的诉请。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调解协议|法律性质案情简介:2007年11月30日,投资公司起诉水泥公司返还投资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务本息总额为1172万余元,水泥公司未按期偿还的,以宾馆房地产评估作价后顶抵。但投资公司最终未在该调解书上签字。法院认为:①案涉调解书因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而未能生效。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行为,既未形成新的法律事实,亦未形成新的诉请。②原审法院认定虽然该调解因一方当事人未签收而未能生效,但是双方对诉争出资权益性质、数额以及债务抵顶处理等表现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形成新的法律事实及新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客观事实不当。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2号“某投资公司与某水泥公司出资纠纷案”,见《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与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474);另见《代物清偿不能达到消灭债务目的时,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V3-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