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实质要件已具备的,视为已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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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虽未正式订立,但合同成立实质要件已具备,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案情简介:1989年,银行联系个体养鱼专业户张某,允诺解决46万余元世界银行贷款。张某为此开始实施渔塘开发项目。1990年,世界银行贷款指标到位后,银行以张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1997年,张某诉请银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①银行在世界银行贷款未到位之前即告知张某实施开发鱼塘项目,并制定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结论为给予贷款支持。银行上述行为应属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张某随后开始实施该项目,投资开发渔塘行为即是接受银行要约提议的一种承诺。至此、虽然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成立实质要件已具备,应视为双方订立了合同。②在双方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银行才发现张某不符合贷款条件并拒绝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对此,银行有过错。张某在与银行签订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前不具备贷款条件,且在银行告知其不给予贷款后,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张某亦有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此经济损失均有过错、应各负50%民事责任为宜。判决银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9万余元的利息。案例索引:辽宁鞍山中院(1998)鞍民终字第73号“某银行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张宪卿诉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海城市支行财物赔偿案》(鞍山中院民二庭),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民: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