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合同义务一方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强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支持。
标签:买卖合同|安装调试|合同履行|继续履行|强制履行
案情简介:2009年,商贸公司与空调公司签订空调项目供货安装合同。2010年,空调公司完成大部分供货安装义务后,商贸公司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并将未安装的403个空调外机交给案外人安装完毕。空调公司诉请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①(商贸公司未经空调公司同意擅自将剩余的空调外机交付案外人进行安装显然违反双方所订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②双方订立合同后,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从非违约方角度来看,其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违约方对此请求亦有权提出抗辩。就本案而言,空调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即仍由其安装剩余空调外机,而实际上商贸公司已将未安装的空调外机交给案外人安装完毕并已使用至今。对于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合同法》第110条确定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不得要求履行例外情况。本案若一味强调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势必造成一定损失和浪费,亦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价值目标,故非违约方空调公司利益完全可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予以救济(句子主体不是空调公司,而是该公司的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空调公司仅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因商贸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属本案处理范围,空调公司可另行主张。判决终止履行案涉空调项目供货安装合同。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191号“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供货安装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合同法上强制履行的适用条件分析》(顾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2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