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
——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同时考虑房屋实用性及社会安全性等因素,将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一并征收,具有合法性。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公共利益案情简介:2007年,市政府因校区扩建颁发拆迁许可证,范围包括杨某房屋。2010年,市政府启动新项目并颁发规划许可证,杨某房屋一部分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市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涉及杨某整栋房屋,杨某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因原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现申请人依法启动新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杨某部分房屋在新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杨某房屋地面会高于未来建成项目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②杨某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红线外部分房屋,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对价补偿,杨某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为政府所有,杨某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政府征收行为并未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政府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并不符合行政违法的构成要素。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案例索引:湖南株洲中院(2013)株中法行终字第14号“杨瑞芬与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4);另见《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