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未按规定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法院应依法撤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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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送达|程序违法案情简介:2012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被征收人艾某选择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直接将评估报告交给区政府,区政府依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②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区政府在评估公司对案涉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作出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并公告,致使艾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区政府对艾某房产评估程序违法,依据该评估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案例索引:安徽马鞍山中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0号“艾正云、沙德芳诉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5);另见《房屋评估报告须按规定送达被征收人》,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