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选择,应保障被征收人协商权和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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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协商权利。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选定时点案情简介:2013年,区政府对郭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郭某以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权为由,诉请撤销决定。法院认为:①依国务院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不成时,以其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正当,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选定评估机构,均不影响房地产价值评估,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规定。②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在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后、征收决定公告前,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即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对抽签过程和结果进行了公证。区政府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对每户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未违反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判决驳回郭某诉请。案例索引: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181号“郭某与某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见《评估机构的选择应保障被征收人协商权利和程序正当湖南高院判决郭某诉长沙天心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谷国文、黄一凡),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