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非指对外关系。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相对性,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在下一篇文章违法发包工程,应对农民工劳务费负连带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对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欠付工程款不能免责 2024年5月25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挂靠人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