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应证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等手续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05)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swpm_protected for=”3-4″]

2006年,投资公司将公路建设工程发包 给路桥公司。随后, 路桥公司与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与李某先后签订劳务合同,将工程转包。2008年,李某以两个转包合同无效,其系实 际施工人为由,诉请投资公司、路桥公司、实业公司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

观点论述

①实业公司与李某所签合同标题虽为劳务合同,但纵观全文可看出其实质是实业公 司向路桥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再交由李某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此合同与实业公司同路桥公司所签劳务合同,虽合同 条款基本一致,但涉及合同价款部分明显不同,故李某诉称合同权利 义务转移的理由不成立。李某与实业公司并无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建资 质 ,以路桥公司项目部名义进行施工,规避了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主 体资质的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其合同应属无效。

②因李某是与实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无权直接向路桥公司、投资公司主张民事权利,更不能主张他人间所签合同无效而直接向该路桥公司、投资公司主张结算。但李某已实际履行了该工程相关合同义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李某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参照合同约定向实业公司主张民事权利,且本案合同约定的公路虽已通车,但未实际办理交、竣工相应手续, 李某亦未能举证证实已具备支付剩余工程款条件。判决确认李某与实业公司所签劳务合同无效,驳回李某其他诉请。

案例索引: 四川自贡自流井区法院(2008)自流民二初字第213号“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等施工合同
纠纷案”,见《李宗铭诉四川龙浩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违法分包)》
(王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115)。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