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该款在工程款中可相应抵减

裁判要旨

转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实际施 工人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 承担责任,并就清偿款项在对转包人欠付工程款中做相应抵减。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swpm_protected for=”3-4″]

2013年,潘某承建李某私人住宅楼。孙某其后与潘某签订分包协议。经结算,李某确认欠潘某工程款188万元、 潘某起诉李某主张工程款。2014年,就潘某拖欠孙某31万元工程款(其中20万元是潘某自愿支付给孙某的补偿款及利息,孙某起诉李某、潘某连带清偿。

观点论述

①由于潘某及其分包人孙某对其建筑施工资质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潘某与李某所签施工合同及孙某与潘某所签分包协议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与潘某就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可见李某 作为施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对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清偿问题承担责任。

②施工合同无效,李某应按其与潘某确认的工程价款向潘某进行支付。由于工程尚未完工,不存在竣工验收等情形,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3条规定。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潘某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款条件已成就,故潘某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款主张应予支持。李某作为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潘某承接工程后,以包工形式把工程分包给孙某,孙某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 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经结算,李某确认欠潘某工程款188万元,该价款已明显超出潘某拖欠孙某款项,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理应承担责任。潘某至今所拖欠孙某款项为 31 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是潘某自愿支付给孙某的补偿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 实际拖欠工程价款只有11万元,故李某应只对拖欠工程款11万元部分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③潘某要求李某给付工程款,已另案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是由于李某未向潘某支付工程款,潘某未向孙某支付足额工程款,导致分包人孙某提起的诉讼。李某是在其未向潘某履行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李某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后, 可在另案判决确定义务中予以抵减。判决潘某支付孙某 31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李某对其中1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履行清偿义务后,可在另案判决确定对潘某义务中予以抵减。

案例索引: 广东云浮中院(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孙某与潘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见《孙亮明诉潘庆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合同相对性及连带责任问题)》 (陈红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商:132)。

[/swpm_protected]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