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反诉三要素: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对抗性,体现在反诉能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请,反诉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要符合诉的要素
反诉与本诉应具有牵连性,本案反诉目的在于通过审计明确投资公司投资总额是否到位,其诉讼标的物系建设工程资料,非具体投资数额,而本诉诉讼标的物是投资回报款, 有具体的金钱价值。因不具有对抗性和独立性,故不受理反诉。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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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大学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合同。 2003年,投资公司依约诉请大学支付投资回报款。大学以工程须经审计为由,反
诉投资公司交付建设工程资料。
观点论述
① 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对抗性,体现在反诉能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请。本案大学反诉目的在于通过审计明确投资公司投资总额是否到位,其诉讼标的物系建设工程资料,非具体投资数额,而本诉诉讼标的物是投资回报款, 有具体的金钱价值。审计行为本身不具有金钱价值,审计结果虽有具体金钱数额,但在诉讼阶段并不确定,要待审计完成后才能明确,且结果会有两种可能,即投资公司投资到位或不到位,故审计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大学反诉请求与投资公司要求支付投资回报款本诉请求不能抵消、吞并或排斥,无法达到使原告败诉的反诉目的。
②反诉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要符合诉的要素。诉讼标的是诉的一个重要要素,即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反诉诉讼 标的是合作合同关系。同时,明确的诉请是诉的另一要素,诉请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具体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诉请须具体明确,即请求法院保护、支持、反对内容应清晰明白,否则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对象和范围,更难以提供审判保护方法。本案大学要求投资公司向其交付建设工程资料的反诉请求,未明确其基于双方之间合作合同关系要求法院保护何种民事权利, 故大学反诉主张并非一个具体诉请,请求交付建设资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本诉可解决的问题。
③反诉与本诉应具有牵连性。法律对如何认定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 性无具体规定, 一般认为牵连性要么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或某种权利义务。本案本诉与反诉虽均基于合作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牵连性,但因 不具有前述对抗性和独立性,故裁定对大学反诉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5号“某大学与某投资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见《从扬州大学与南京高熊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谈反诉的认定与受理》(潘杰,最 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件受理》(20050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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