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酒店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郑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 酒店、郑某在发包、分包建筑工程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故二者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务费的连带责任。即使业主已将工程款结清,仍应与总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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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酒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郑某, 郑某又与张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5年,梁某代表其他41名农民工起诉张某支付劳务费13万余元,并诉请郑某、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酒店以其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抗辩。
观点论述
① 推选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而非案外人。本案中,梁某虽以42名农民工代表名义进行诉讼,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推荐诉讼代表人书》,但因其他41名农民工未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其他农民工没有资格推选代表人。 梁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而非42名农民工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张某与原告梁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拖欠梁某劳务费13万余元属实,应予支付。
②因酒店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郑某又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 酒店、郑某在发包、分包建筑工程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存在一定过错,故二者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务费的连带责任。判决张某支付梁某13万余元,郑某、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法院(2014)察后民初字第666号“梁明与察右旗草原明珠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郑付和、张爱利债务纠纷案”,见《业主违法发包工程应当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史秀永),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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