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裁判要旨根据双方在联建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因开发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款,而只是付了一少部分,建筑公司诉请解除联建合同理由充分。合同解除后,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不再交付;实业公司多接收房产因已出售,不再退还,由实业公司归还该部分房产投资款,实业公司应承担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案例概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律师刘永升;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2024年5月25日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2024年4月24日 挂靠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能要求被挂靠人退还吗?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