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 2024年5月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 2024年5月7日 裁判要旨: 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挂靠的施工方,能否越过被挂靠人,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又签订施工合同,应认定合同变更 2024年4月19日 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