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双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接原发包方权利义务的视为发包方。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25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5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律师分析 裁判要旨 项目公司作为大厦项目所有人确认了合作合同中关于大厦工程具体建设条款效力,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大厦工程建设中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由此与建筑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建筑公司成为大厦工程承包人,而项目公司成为大厦工程发包人,进而应系大厦工程付款人。 律师分析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建设投资方未支付投资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成土地及项目权利人的,认定项目转让合同。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包工头临时聘用项目管理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2024年5月20日 虞城县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防范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