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只能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8日 Post category:合伙与股权实务 / 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2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方只能基于施工合同特定的债的关系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其他与发包方签订联建合同的联建方并未取代施工合同发包人地位,亦未加入债的履行而与发包方成为共同发包人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实际施工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同双方均违约时,应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在下一篇文章合作开发,不负有出资义务一方完成建设,对方明知并认可的,视为合同变更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2024年5月10日 均以发包人身份对外签建设工程合同,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2024年5月3日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