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地方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指挥部系为保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而进行的监管,工程指挥部未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县政府或工程指挥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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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作为县重点工程的新建教学楼 施工,高中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县 政府成立了工程指挥部进行监管。2006年,因高中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诉请高中、县政府共同偿还。
观点论述
①高中和建筑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并将验收合格后工程交付高中,高中应向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和因逾期付款所产生利息及滞纳金。
②县政府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支付工程款法定和约定义务,同时高中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独立承担本案拖欠工程款还款义务。判决高中支付建筑公司拖欠的工 程款和逾期付款所产生利息及滞纳金。
案例索引: 河南高院(2006)豫法民一初字第9号“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宜阳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政府成立的工程指挥部对工程欠款不应担责》(王 波),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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