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宜理解为前述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期限一致情形,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时,应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约定,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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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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