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29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29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宜理解为前述起算点与应付工程款期限一致情形,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时,应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约定,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竣工之日的,优先权应从该约定之日起算 在下一篇文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抵抗对案涉标的的强制执行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即使施工合同已解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2024年6月1日 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的,挂靠施工人起诉谁? 2024年5月20日 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工程转包关系,则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无责任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