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Table of Contents Toggle裁判要旨案情概述裁判要旨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外作为施工单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虽超越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可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案情概述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律师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表见代理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条,总包方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024年5月10日 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不影响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2024年6月1日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