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Post author: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7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方结算的,对其已同意认可的送审决算书确认的工程款,可判决由其先行向分包人支付。待决算后,最终确认的诉争工程造价少于决算书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可就多支付价款向分包人主张不当得利;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决算书的,分包人亦可向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主张差额部分。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当事人以分包人的身份如何主张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 你可能也喜欢 借名签施工合同,承包方明知,应以实际实施人为合同双方 2024年4月20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