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期可无限次顺延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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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诉中庚公司劳动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中庚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9日,中庚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期限从2014年6月 9日至2017年6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客服部从事客服主管职位,月基本 工资为1800元,具体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另行确定。第十条 第十一款第二项(以下称争议条款)约定,本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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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 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 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约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 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 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
2018年6月21日,中庚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现由于你在职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 一个内累计迟到、早退达9次 (含9次)以上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 管理办法》第5.3条款规定,决定自2018年6月22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 同关系。”张某于当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双方对张某于2018年1月被中庚公司安 排至湖北十堰市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行政工作(包括十堰项目的人员组建、内部 行政工作、外部关系的沟通),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21日解除,均无异议。
2018年6月26日,张某向重庆市北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 额,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劳动合同》中的争议条款约定是否有效;2.中庚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北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争议条款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中 庚公司无需再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且该约定导致合同无限延续,张某不再享有与中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可能。因此,该约定明显免除了中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剥夺了张某的 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①第四十条之规定,约定应当无效。中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65

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重庆市北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
一 、中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 6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77元;
二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 于争议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约定应有效。争议条款中,双方将顺延的期限约定为 “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顺延次数不受限 制”。按此约定,期限顺延后劳动合同实质上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依据劳动合同 法,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中 庚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应视为已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争议条款还约定“(期限顺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该约定授 予了中庚公司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其实质是 免除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争议条款中“(期限顺延)直 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的约定应为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中庚公司和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后,依约已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在中庚公司与张某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二倍工资的 立法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 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是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 续履行,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因此,张 某诉请中庚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66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1. 劳动合同中期限顺延条款的效力分析
关于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条款的效力认定。首先,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 禁止劳动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其次,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能 够节省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本,且不会给劳动者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失。因 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期限顺延的约定应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劳动合同不仅约定了期限顺延,且约定可以无限次顺延。此类约定的 效力应如何认定?对劳动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劳动合同 不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虽约定了终止时间,但 又约定终止时间届至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且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且可无限次顺 延,此时顺延期限的终止时间不明,不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征。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未明确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案劳动合同期限依约 定顺延后,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的特征。因此,该劳动合 同应当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理解也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 目的相符。本案劳动合同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无法定事由单方 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
法律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意在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但本案 劳动合同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该约定意图通过赋予用人单位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方式,免除其可能承担的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部分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 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67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逻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立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设立了未履行 该义务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其意义 在于,一方面将劳动合同明确为劳动关系的法定外化形式,以书面形式固定劳动关 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双倍工资罚则加大了用人 单位的违法成本,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 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权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第一,新设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新设立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工 作岗位及地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协商一致的书面依 据,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将处 于不确定的状态,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因此,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应对其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续签书面劳 动合同。该情形又可细分为两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自愿继续用工;劳动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前者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后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 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无限次顺延,本身即应理解为双方 已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故 劳动者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詹勤艳吴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