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及法律后果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劳动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黄某诉钢宇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钢宇公司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5年8月28日入职钢宇公司,应聘的部门为品管部,应聘职位为QE 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工 种)为技术工。2018年8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黄某再未到钢宇公司处上班, 钢宇公司为黄某缴交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8月,工资亦支付至2018年8月。双方 均确认黄某在2018年8月28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4936.33元。
2018年11月9日,黄某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6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海沧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28日起 终止、钢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808.99元。2018年12月21日,海沧区劳仲委 作出厦海劳仲案[2018]446号裁决书,以双方均同意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28 日起终止为由支持了黄某该请求,但以黄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驳回经济补偿金 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2019年1月4日送达黄某,黄某不服,于2019年1月19 日诉至法院。
钢宇公司提交了刻录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的录音录像光盘,其内容显示: 钢宇公司人事要求黄某签署一份通知书,将通知书交给黄某自己看,并告知通知内 容一为劳动合同8月27日期满需要续签,二为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将黄某从生 产中心QE 工程师岗位调整至制造中心QE 工程师岗位,同时说明不是工作岗位调 动,只是因为架构变动,工作内容不变,签收通知书后按照正常上班时间到制造中 心报到;黄某认为新岗位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职责均发生了改变,拒绝签署 通知书;黄某另陈述钢宇公司已给其放了三四个月假,可以继续放假,钢宇公司人 事答复现在不会给黄某继续放假,需要黄某回来上班。
庭审时,双方均确认,钢宇公司设有制造中心和生产中心,系先后两道工序。 制造中心的品管工作主要是焊接生产及零部件等的品质检测,生产中心的品管工作 则是整机的品质检测及品质策划等。
【案件焦点】
1.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合法劳动关系受 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于2018年8月27日到期,结合录音录像言及的放假内容,钢宇公司 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有通知黄某续签劳动合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61

同,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结合钢宇公司未向黄某支付2018年9月起的工资,也 未为黄某缴纳2018年9月起的社会保险费,足以表明钢宇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愿 与黄某续签劳动合同,且双方最终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因此,钢宇公司依法应向 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钢宇公司制造中心的品管工作主要是焊接生产及零部 件等的品质检测,而生产中心的品管工作则是整机的品质检测及品质策划等,两者 工作内容明显不同,且根据双方提交的组织构架图,钢宇公司制造中心并无品管部 门,在此情况下,钢宇公司通知将黄某调整至制造中心,黄某有理由相信新旧岗位 工作条件等存在差异并予以拒绝。而钢宇公司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其员工整本的岗 位职责与责任切结书或相关手册以供核对,在法院要求钢宇公司指派其员工李某出 庭接受询问的情况下,李某未能出庭,故无法确认钢宇公司提交证据材料中李某签 名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李某所在部门及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故钢宇公司所举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黄某提供了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签合同,应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综上,钢宇公司应依法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黄某于2015年8月28 日入职钢宇公司,其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4936.33元,则经济补偿金 为14808.99元。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黄某与钢宇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28日起终止;
二 、钢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4808.99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 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订问题,前述法律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实体条件;但对于程序条件,如用人单位通知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则未涉及。由 此引发的问题即本案的争议焦点。




6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1. 劳动合同终止未续订的,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而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 位没有过错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久未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离职的, 无疑属于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此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文义亦能推知。该项以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在劳动 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除用人单位维持 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他任 何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通知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由此引申的另一焦点问题即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对 此,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为一个月。理由如下:
其一,类推适用。一个月是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对 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新的劳动关 系。基于用工延续性及连续性,新的用工关系始于前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次) 日。依照前述规定,用人单位须于一个月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二,规制填补。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另有规制,即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起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此规制对于续 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适用。故,一个月的续订时限可避免法律的重复规制。
其三,标准统一。一个月是劳动法领域颇为统一的时限标准。典型如劳动者或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预告解除的时限为一个月;再如前述劳动合同应 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等。因此,续订劳动合同适用一个月时限,合乎同一法 律领域内的标准统一。
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27日到期,钢宇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黄某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63


3. 用人单位对新岗位工作条件不低于原岗位负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以排除法的方式 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合 同终止未续订的,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原则,不支付为例外。因此,在劳 动合同终止未续订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接受 岗位调整抗辩的,应由用人单位对新岗位工作条件不低于原岗位承担举证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陈进杰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