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妥善安排消防通道事宜,违反后合同义务情形
——开发商出售商业用房时,违反后合同义务,未妥善安排消防通道事宜,导致购房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消防设施|后合同义务案情简介:2001年,张某购买开发公司营业房。2002年,开发公司将相邻营业房出售给姚某,因此导致两房之间消防通道及消防安全门被封闭。林某租赁张某房屋经营茶餐厅因消防原因解约,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林某12万余元。2005年,张某以开发公司为被告、姚某为第三人,诉请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为商业用房,公安部门消防意见书明确了案涉房屋须有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同时赋予开发公司相应义务,即租、售案涉相邻房屋时应保证其中的消防通道始终畅通,故开发公司售给张某房屋,实质上存在隐患瑕疵,其在销售相邻房屋时,应事先安排好消防通道或在与姚某售房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确保相邻房屋消防安全门和两室消防通道畅通事宜,否则隐患瑕疵将成为现实瑕疵。上述义务应为相邻房屋买卖合同的后合同义务。现开发公司尽管已履行了后一售房合同中约定义务,但依《合同法》第92条规定,其应在收到消防意见书数月后,履行对张某的后合同义务。②本案中、开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第三人姚某所签售房合同或有关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赋予了姚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的法律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姚某堵塞了消防门,故不能认定姚某负有保持消防门和两室间消防通道畅通义务,姚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当事人举证可明确,开发公司售房给姚某后,在收到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未能引起必要注意,与姚某签订售房合同时,违反了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未妥善安排消防通道事宜,导致后来消防通道被堵塞,张某所购房屋失去商业价值并造成现实的经济损失。判决开发公司为张某恢复或另提供消防通道,同时支付张某损失34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760号“张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晓先诉南通宏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合同义务问题)》(周舜隆、钱泊霖),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