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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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6日
——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 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标签: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民间借贷|名为购房| 回购条款案情简介: 2011年7月,开发公司与吴某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4960万元总房款购买开发公司的预售房屋。同日,双方 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欲将回购”吴某所购商 品房,回购款须在原购房款之外,按每1个月增加100 万元标准计算。随后,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登记手续、吴某向开发公司汇款,开发公司出具收到 4960万元借条,并为吴某开具部分发票。2012年12月,吴某诉请开发公司履行回购协议,偿还本金4960万元 及利息。法院认为: ①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 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方式作为担保,同时 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 实际交付款项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 法律关系实质。②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 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双方当事人关 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相应违约金上。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做 法、可印证双方之间并非真正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仅凭双方办理了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手续和开发公司为吴某开具部分发票行为,并不 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性,故开发公司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与回购协议,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 现资金融通。卖方取得资金用于竞拍土地,买方收取利息,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过是为了担保吴某债权实现。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 借贷。判决开发公司偿还吴某496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300万元。。案例索引:“吴俊妮与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 (韩玫,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指导性案例》(201402/5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