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诉实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25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酒店
被告(上诉人):实业公司
21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林某某(乙方,承租商户)与实业公司(甲方,出租 人)签订《租赁合同》 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某场馆五楼8007号至8023 号及8051号至8071号商场内建筑面积3830.27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经营宾馆业 务,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每月租金单价为25元/ 平方米。2019年8月20日,林某某成立某酒店,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上述 租赁场地经营。经营期间,某酒店发现实业公司安装使用的大型中央空调外机 位于某酒店经营场所的楼顶,在中央空调开机运转时外机产生高分贝噪声,遂 以噪声污染影响酒店经营为由提起诉讼。
经司法鉴定意见,在案涉空调两台水泵、三台水泵运行两种工况下,结论 为:1.某酒店520客房的昼间噪声值(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超过《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室 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2.某酒店513客房的昼间噪声 值(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 声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3.某 酒店543客房的昼间噪声值(等效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未超过《社会生活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 级和倍频带声压级)。
【案件焦点】
1.实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构成侵权,如何认定其侵权责任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 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实业公司自认案涉中央空调每年开机时间为6月
二、环境资源纠纷 213
至9月,开机时案涉中央空调外机产生高分贝噪声。经鉴定,在案涉空调外机 两台水泵、三台水泵开机两种工况下,某酒店520房间、513房间的昼间噪声 值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所规定的室内 噪声排放限值,属于噪声污染,污染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酒店诉请判令 实业公司消除案涉中央空调外机产生的噪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某酒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因案涉中央空调外机噪声导致酒店顾客退房的房号、 时间、人次等,难以确认其具体损失,对某酒店关于判令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 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实业公司辩称空调设备、安装过程及安装之后的环保检 验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存在噪声污染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不予支持。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 、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涉案中央空调外机采取降噪 措施,使该中央空调外机的运行噪声在某酒店520室、513室符合《社会生活 坏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二 、驳回某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酒店、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 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酒 店承租了实业公司的场地经营酒店,经营期间因实业公司安装使用的大型中央 空调外机位于某酒店经营场所的楼顶,某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该空调外 机产生了高分贝噪声影响其经营,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并要求实业公司承担相 应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某酒店的选择,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审理该案,
21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并将案由确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某酒店一审期间虽举证了房间费用明细、住宿发 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但由于前述证据并不能反映其主张的顾客退房的房号、 时间、人次等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退房行为系案涉噪声问题所引起,仅凭 其举证无法确认其具体损失,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某酒店主张的经济损失,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维持。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法院根据某 酒店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意见的 结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业公司虽上诉主张不采纳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但并 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的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况。对此,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的结论 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确认实业公司对某酒店的520室、513室构成噪声污 染的环境侵权,并要求实业公司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某酒店上诉主张一审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应由实业公司承担。一审因未提 交相关票据未予认定,但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协助缴费函》显示,案涉 鉴定费用为5000元,同时根据相关案情,法院认定该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未 认定鉴定费以及对鉴定费的承担进行处理,法院予以纠正。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 、使用房屋外部设备排放噪声侵害他人权益的案由确定
司法实践中,不乏因房屋楼顶或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发电机等设备排放噪
二、环境资源纠纷 215
声引发纠纷的案例,此类纠纷属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还是属于噪声污染责任纠 纷,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司法实践中,区分相邻污染侵害和环境侵权 主要以污染来源是生活污染还是生产污染为标准,同时结合相邻权人排污的目 的是正常使用不动产还是侧重于生产经营,所侵害的是邻人生活环境还是更广 泛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来判断。
本案中,噪声系由于实业公司使用安装在某酒店楼顶的大型空调外机所产 生,排放噪声的目的更加侧重于生产经营,受侵害的系某酒店的经营场所,所 侵害的是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故,本案认定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更 为适宜。司法鉴定意见已认定空调外机水泵运行工况下,某酒店两间客房昼 间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实业公司作为楼顶空调外机的使用人, 其行为外观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应当承担噪声污染 侵权责任。
二、噪声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区域性、偶然性、复合性、潜伏性及间接性等多重 特征,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成为司法实践的 重点与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 纷的因果关系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请 求人仅需提交存在噪声污染及损害结果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在对此类案 件的司法审查中,仍需要求请求人提供能够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关联性的初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噪声污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往往依据鉴定 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检测报告等作出认定。对于无法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难以采信,或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法院 应结合案情,运用经验法则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 进行判断。如本案中,案涉空调外机位于某酒店的楼顶,酒店五楼与空调外机 距离非常接近,空调运行产生的噪声对酒店住客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势必 会产生影响,可初步认定空调运行产生的噪声可能对酒店经营者构成侵权,同
21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时结合涉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能够确认实业公司对某酒店的两 间客房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三 、噪声污染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的认定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常常包括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由于噪声污染往往涉及诸多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司法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直接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检测报告等对噪声 污染是否存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作出认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 人未申请鉴定(包括仅对部分争议的案件事实申请鉴定)或鉴定机构未出具明 确鉴定意见的情形并不鲜见,此时,法院需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运 用经验法则,综合考量时间、距离、地域环境、政策、季节及当事人自身特性 等因素进行推定,以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酒店主张实业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实业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责任问题,因涉案空调外机造成某酒店小部分客房 噪声污染,侵害了某酒店对受污染客房的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 任,即通过采取降噪措施使空调外机的运行噪声在某酒店房间符合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对于实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某酒店主张的38间客房经营损失的赔偿 责任问题,由于酒店的经营情况受所处地段、经营方式、服务质量、内部环境 及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认定两间客房受到噪声污 染,占酒店客房总量比例极小;某酒店提交了证人证言、酒店房间费用明细及 发票欲证明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情况,但证人证言主观性较强,酒店房间费用 明细及发票仅能证明酒店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情况,并不足以证明噪声污染的存 在及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受到噪声污染的两间客房为不 可替代性房源,在有大量未受噪声污染客房可供选择的情况下,不能以小部分 客房存在噪声污染认定噪声污染造成酒店经营收入的减少,故,现有证据不能 认定某酒店因实业公司使用空调外机造成了经营损失,不能认定实业公司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