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惠公司诉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粤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利惠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 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文时 特公司)
【基本案情】
利惠公司 ( LEVI STRAUSS & CO. ) 是注册号为2023725 “ ” 商标的商标权人, 该商标被核准在第25类服装、牛仔裤、 衬衫等商品上使用, 注册有效期为200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利 惠公司将该商标主要用于“ LEVI’S”品牌牛仔裤的后袋上。文时特公 司于1991年9月成立, 经营范围包括男女时装裤、恤衣等的制造及销售, 文时特公司分别注册了注册号为2012671的“ Wenshite/文时特”商 标、注册号为7847308的“ WENSHITE”商标、注册号为16977474的“ W/文时特”商标、注册号为 7847341 的“ W/ Wenshite/文时特”商标 以及注册号为7847327的“W/文时特/ WENSHITE”商标。 2015年1月13
日, 利惠公司的代理人在文时特的天猫网店购买了由文时特生产并销售 的型号为 W4310108、 W4310101、W01005三条涉案牛仔裤, 并经广州市 白云公证处进行公证。 2016年1月27日, 利惠公司代理人发现文时特的 天猫网店及京东网店上仍在销售涉案牛仔裤, 利惠公司认为文时特生产 并销售的涉案牛仔裤的裤袋上所使用设计、标识与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 标非常类似, 该行为侵犯了利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 权, 要求文时特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文时特公司抗辩称 被诉的侵权标识与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且文时特公司在 涉案产品上还显著使用了自有商标“ WEN-SHITE”, 后裤袋上的双弧线 标识只起到装饰作用不会引起混淆。经比对, 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 ”, 其采用两条平行弧线闭合交叉的形式, 在交叉点的菱形框 中还添加了一条横向的分割线, 特点是平行双弧线; 被诉侵权标识一“ ” (产品型号W4310108) , 其采用两条粗弧线闭合交叉的形式, 开 口均向上, 上面的粗弧线交叉处形成三角形, 下面的粗弧线由四条线条 组成, 交叉处左边弧线略长于右边弧线, 且上面交叉形成的三角形与下 面交叉处相重叠; 被诉侵权标识二“ ” (产品型号W4310101) , 其采用三条线条加英文的形式, 其中一条直角线开口向上, 一条弧线开 口向上, 与直角线保持平行, 另一条弧线开口向下, 与另两条线双交 叉, 三条弧线交叉处不闭合, 英文配字在三条线条的上方; 被诉侵权标 识三“ ” (产品型号W01005) , 其采用两条粗弧线立体绣的形式, 上面粗弧线由两条线条组成, 下面粗弧线由四条线条组成, 开口均向 下, 两条弧线不交叉。
【案件焦点】
文时特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与被
诉侵权标识虽然均由弧线组成, 但两者在整体图案及弧线交叉部分均存 在不同, 被诉侵权标识能够明显区别于利惠公司较简单的由两条平行弧 线组成的双弧线商标。原、被告的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 均存在不同, 两者不构成近似。再者, 利惠公司产品上除双弧线商标外 还有双马图形商标、 “LEVI’S”、尖角裤袋商标、 501商标,其中, 双 马图形商标及“LEVI’S”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利惠公司 产品时对其“LEVI’S”标志更为熟知, 且消费者通常不会以牛仔裤后裤 袋上的图案来判断商品来源。而文时特公司在其牛仔裤上明显使用了自 有商标, 后裤袋上的双弧线标识是其注册商标“WENSHITE” 中图案W的 使用及演绎使用, 被诉侵权标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 上, 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
驳回利惠公司的诉讼请求。
利惠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三被诉侵权标识与利惠公司的商 标尚不足以构成相近似。且文时特公司在三被诉侵权产品的腰部显著位 置及产品的吊牌上多处使用其自有商标、明确表明产品生产商及生产地 址等信息, 这些亦可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二者的作用, 三被诉侵权标识 并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 文时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利惠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 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 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 点。在商标法理论中,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混淆 (或者成为“混 淆性近似” )。只有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标来源的混 淆, 才能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近似是认定混淆的重 要因素, 但并不必然造成混淆, 并不必然是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 项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根据该规定, 可以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是标识本身是否近似; 第二是否容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 从而 构成混淆性近似。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判定文时特公司的被诉侵权标识 是否构成对利惠公司双弧线注册商标的侵犯时, 首先立足于被诉侵权标 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即从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 上作外观判断。在作出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后, 再进一步对是否容易造 成混淆作出认定。
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判定存在三项原则: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 力为标准;2. 既要对商标作整体比对, 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作比对, 且 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 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 案涉案商标使用商品为牛仔裤,从商品的比对上看, 一、二审法院从涉 案产品整体构图上着眼, 对线条的粗细、走向以及设计理念均作出了差 异性分析, 确定了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近似; 从注册商标的 显著性和知名度看,“双弧线”注册商标并不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不 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 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看, 会对牛仔裤上 的显著商标留下深刻印象。例如, “双马图”和“ LEVI’S” , 相关公 众对利惠公司产品的一般认知应主要通过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获
得。文时特公司的牛仔裤上除涉案装饰外还印有自有商标“
WENSHITE”以及产品吊牌, 这些标识在整体上使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 品能够形成明显的区分,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 一、二
审法院均认定文时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 犯。
编写人: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朝敏
